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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小觑的外贸风险:”软条款“

2017.12.05


“软条款”(Soft Clause)是外贸的一个行话,泛指“陷阱条款”(Pitfall Clause)。“软条款”本身没有很严密的定义,识别和界定“软条款”需要积累经验。
通过“软条款”,买方可以耍手段使信用证在某种程度上失去“不可撤销”的性质或迫使卖方无法履行信用证。买方恶意设置“软条款”的用意,多半是转嫁市场风险。我们知道,外贸交易周期长,市场变动也大,如果到时候行情不好,买方就利用软条款破坏已经开立的信用证,达到毁约或逼迫卖方降价的目的。

常见“软条款”归纳如下:
1. 开证申请人(买方)通知船公司、船名、装船日期、目的港、验货人等,受益人才能装船。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。 
2. 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,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,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。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,完全取决于进口商,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。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,生产难安排,装期紧,出运有困难。 
3. 1/3正本提单迳(直)寄开证申请人。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。 
4. 记名提单,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,不必提交本提单。 
5. 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,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,使卖方延误寄单,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。 
6. 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、船龄或航线等条款。 
7. 含空运提单的条款,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,不需交单,货权难以控制。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,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。 
8. 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,由开证行核实,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。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,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,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,使信用证失效。 
9. 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。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,使信用证失效。 
10. 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,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(我国没有参加《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》,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“CMR”运输单据。 
11. 一票货物,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。 
12. 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,伪造质检证书。 
13. 本证经当局(进口国当局)审批才生效,未生效前,不许装运。 
14. 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,持此单可先行提货。 
15. 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。 
16. 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。 
17. 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,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,先装船,装船后再检验。 
18. .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,银行付款在后,风险大,应加具保兑。 
19. 不接受联合发票,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。 
20. 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,当一程海运后,二程境外改空运,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。 
21.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/3提单,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,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。 

典型的“软条款”分析: 
1. 信用证中规定“货物付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”。乍看没什么,验货合情合理。可是到时候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这个“检验报告”,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(通常信用证会规定在发货后十几天内)集齐全套单据交给银行,自然就产生了重大不符点,买方有权拒付。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迟误,只依据单据作出处理,吃亏的是出口商。
2. “船期航线由开证申请人(即买方)通知,随附买方航线确认”。同理,如果买方迟迟不做通知,信用证就无法顺利履行,变相成为了一份可由买方随意撤销的信用证。
3. “正本提单之一直接寄交申请人(即买方)”。这也不奇怪,对于日本、韩国及东南亚一些国家,货物几天可抵达,而单证则往往需要十几天才交到银行,会耽误客户提货的。可这样一来,客户正本提单在手,无需通过银行付款就能径行提走货物。到时候再随便挑刺,轻微不符点也嚷嚷着拒付,咱们就面临钱货两空的危险——特别是开证行与客户勾结的情形下。 
所以,一个“软条款”就足以毁掉一份信用证。有“软条款”的信用证,银行一般都不接受此信用证抵押贷款的,可见其危害。

识别信用证“软条款”的诀窍
1. 确保客户没有付款取得单证之前(行话叫赎单)无法提货。“提单径交买方”之类的显然就是软条款了;

2. 确保“制单不求人”,确切地说是“不求客户”。也就是信用证中不要规定由买方签署出具什么单证,所有的单证,都由咱们出口商自己缮制,或由官方机构,或货运公司出具。凡是违反这一点的,均可视为软条款,比如“买方检验报告”、“买方装运通知”等等。

3. 理性看待“软条款”。识破了软条款,就要据理力争,或采取变通手段,让客户取消该条款。比如上面提及的“正本提单径交客户”,就可以改为副本提单交客户,让客户届时以银行担保的形式先行提货,而一旦如此操作,基本上就等同于无条件承诺付款了,两全其美。  
当然,也不是说见到“软条款”一概枪毙——事实上也做不到。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大买家,在其信用证中多见软条款,其目的一则牵制出口商,二则便于自身管理。这些软条款往往也是不容更改磋商的“霸王条款”,咱们为求发展也多半会忍气吞声。不过既然是大买家,好歹也讲些信用,风险比杂牌买家略微小一点。其中的进退取舍,就靠各位同行自己掂量了。但只要出现软条款,都要格外谨慎。

4. 严格审核信用证。客户同意采用信用证结算了,咱们就把银行资料给客户。客户就会通过他的银行开出信用证,传递到咱们的银行。咱们的银行接到信用证以后,会通知咱们,让咱们审核信用证条款。有异议的,通过银行把信用证退回去修改;无异议的,接受信用证并按时履行。所以,审核信用证的环节很重要,也是个硬功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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